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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8.4.1增修施行

 



交通部會銜內政部於97年10月24日發布

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」第

19條之1增修條文規定, 訂自本(98)

年4月1日起其他大型車輛(如自用大客車

大客貨兩用車、大貨車、聯結車等)行

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,其轉向軸之車輪

不得使用翻修輪胎非轉向軸之車輪

使用翻修輪胎者,應使用經經濟部驗證

格之翻修輪胎

 

違反管制規則規定,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

條例第33條第3項規定,係可處新臺幣

600-1200元罰鍰

(修正高快速公路管制規則條文第十九條之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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