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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車不讓行人、沒開夜燈 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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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【楊毅╱台北報導】

單車族注意了!民眾騎乘自行車時,若未禮讓行人、夜間行車沒開燈、邊騎邊講手機、酒駕等「危險駕駛」,未來通通會吃罰單。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初審通過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對這些違規行為處300元以上、600元以下罰鍰,以保障用路人安全。

立院交通委員會昨併案審查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修正草案,朝野立委共提出13個修法版本,盼將目前常見的大車逼小車、急停挑釁、搭載寵物、自行車安全等問題明確規範。

酒駕、講手機可罰600

過去自行車騎上人行道,發生單車與行人爭道的情況屢見不鮮。根據初審通過條文,自行車視為「慢車駕駛人」,行經行人穿越道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,以及設置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的人行道上,若未讓行人優先通行,將可處300元以上、600元以下罰鍰。

民眾若在夜間騎乘自行車未開啟燈光;行駛於道路時,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、電腦或其他相類似功能裝置進行撥接、通話、數據通訊或有其他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為,或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值,同樣可開罰300元以上、600元以下罰鍰。拒絕酒測者,則將處1200元罰鍰。

交通部官員表示,自行車行車安全等行為,現行法規本來就可處罰。此次修法後只是讓相關規範更加明確化,有助於向民眾宣導,執行上「不會罰不到人」。

警政署官員私下坦言,修法後對於取締自行車部分,恐仍有很大爭議,包括燈光、安全設備標準等後續配套,交通部等主管機關必須趕緊完成,才能落實執法,且目前警力吃緊,「只能儘量去做了」。

惡意逼車重罰2萬4

此次修法也增訂,汽車駕駛人惡意逼車、突然變換車道,或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、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,將可重罰6000元以上、2萬4000元以下罰鍰,並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

初審條文並規定,汽車駕駛人若有佔用自行車專用道的情形,未來也將可處以600元以上、1800元以下罰鍰。

此外,委員會並通過立委葉宜津等人提案,要求將來警方若於路邊定點攔查汽車駕駛人超速,須比照固定或非固定式拍照逕行舉發方式,在一般道路應於100至300公尺間,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應於300至1000公尺間,明顯標示提醒民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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