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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8.4.1增修施行
交通部會銜內政部於97年10月24日發布
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」第
19條之1增修條文規定, 訂自本(98)
年4月1日起其他大型車輛(如自用大客車
、大客貨兩用車、大貨車、聯結車等)行
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,其轉向軸之車輪
,不得使用翻修輪胎;非轉向軸之車輪,
使用翻修輪胎者,應使用經經濟部驗證合
格之翻修輪胎。
違反管制規則規定,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
條例第33條第3項規定,係可處新臺幣
600-1200元罰鍰。
(修正高、快速公路管制規則條文第十九條之一)
(修正高、快速公路管制規則條文第十九條之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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