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8.3.10修正施行

 


      分期繳納期間,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

公路監理機辦理汽車檢驗各項登記

發牌照、執照繳清違反本條例尚未

結案之罰鍰。但於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,公路監理機關得先註記申請車輛檢驗

 

     違反本條例第35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罰鍰

者,應於繳清全部罰鍰後,始得同時檢附繳納

罰鍰收據領回其經移置保管之車輛

 

      分期繳納期間,移置保管機關仍得依規定

收取保管費用

 

 

(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4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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