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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駕不可行
害人又害己
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
汽車駕駛人,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,
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超過規定標準(0.15毫克)者
1. 處15,000 ~ 90,000元罰鍰
2. 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
3. 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
肇事致人受傷者,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
肇事致人重傷 或 死亡者,吊銷其駕駛執照,並不得再考領
汽車駕駛人,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,或
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,
1. 處新臺幣90,000元罰鍰
2. 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
3. 吊銷該駕駛執照
4. 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
資料來源: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/LawSearchResult.aspx?p=A&t=A1A2E1F1&k1=%E9%81%93%E8%B7%AF%E4%BA%A4%E9%80%9A%E7%AE%A1%E7%90%86%E8%99%95%E7%BD%B0%E6%A2%9D%E4%BE%8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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