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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8.3.10修正施行
分期繳納期間,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
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汽車檢驗、各項登記或換
發牌照、執照前,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尚未
結案之罰鍰。但於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,公路監理機關得先註記其申請車輛檢驗。
違反本條例第35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罰鍰
者,應於繳清全部罰鍰後,始得同時檢附繳納
罰鍰收據領回其經移置保管之車輛。
分期繳納期間,移置保管機關仍得依規定
收取保管費用。
(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4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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