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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規逾6點 駕照就會全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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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/台中報導〕依據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68條第2項前段規定,領有聯結車、大客車、大貨車的駕駛人駕照,若酒後駕駛小客車或機車,須在無肇事致人受傷時,才能採「違規記點」方式,避免直接被吊扣駕照。

立法者的用意是在符合比例原則下,兼顧保障駕駛人的工作權。但此原則仍有例外,依同法68條第2項後段規定,1年內違規點數共達6點以上,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,吊扣其駕駛執照。換言之,此例外情況是針對「慣犯」(酒駕)而設。

高等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進一步說明,為保護其他用路人的生命、財產安全,不問其駕駛車級種類為何,一律吊扣其領有之駕照。因此林男第1次酒駕並未被吊扣駕照,但他1年內又酒駕,違規點數超過6點,就要被吊扣全部的駕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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